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