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研发创新 第十八条 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研发创新 第十八条 本市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知识产权保护,健全创新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专利快速审查服务机制,激励药品和医疗器械创新研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