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研发创新

第十六条

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研发创新 第十六条 药品和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注册、备案。市药品监管部门在审评审批、检验检测等环节,优化技术指导、沟通交流等服务。
市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具有明显临床价值、创新性强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的前置指导,并配合做好生物医药重大产业项目的协调和指导。
市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市科技部门指导产业聚集区域通过设立服务站、线上服务等方式,为企业提供咨询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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