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研发创新 第十四条 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研发创新 第十四条 市科技部门会同市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协同研究创新平台,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与企业对接临床试验需求,提升产医融合质量和效率,加快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