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研发创新

第十二条

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第二章 研发创新 第十二条 临床试验申办者、临床试验机构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保证数据和结果科学、真实、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
市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开展临床试验质量监测,发现可能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的,予以预警,开展风险评估,并依法处理。
鼓励临床试验申办者在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开展药物、医疗器械多中心临床试验;鼓励临床试验机构参与药物、医疗器械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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