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本市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工作沟通协作机制,加强审评审批、监管执法、信用管理、风险防控、应急处置等方面合作,推动构建长江三角洲区域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统一、数据互通、结果互认、联勤联动的监管体系。
本市支持与国内其他地区在药品和医疗器械领域的交流合作与协同发展。
本市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国际交流合作,促进研发创新和产业国际化发展。
本市支持与国内其他地区在药品和医疗器械领域的交流合作与协同发展。
本市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国际交流合作,促进研发创新和产业国际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