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市支持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科学研究。市药品监管部门聚焦药品和医疗器械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组织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开展审评审批和上市后监管的新工具、新标准、新规则、新方法研究和运用,推动新产品研发上市,提升科学监管和服务创新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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