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药品监管部门统筹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行为,制定同一检查对象的监督检查流程,整合监督检查事项,合理确定检查频次。
市药品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协同监管机制,对纳入本市跨部门综合监管的事项开展联合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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