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和使用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和使用 第四十三条 药品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电子商务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网络交易质量安全体系,规范平台内药品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活动。
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活动检查等制度,定期开展检查并及时记录,对入驻平台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的信息展示、处方审核、销售和配送等行为进行管理,督促其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平台经营者和入驻平台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开展网络销售监测工作,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鼓励平台经营者与市药品监管部门通过开放数据接口等形式,实现自动化信息报送、数据共享等协同治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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