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药品监管部门在开展监督管理时,应当综合考虑产品风险、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信用状况等,优化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