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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