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规定,应当进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以及经强制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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