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定数据的;
(二)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检定活动的;
(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器具从事检定活动的;
(五)未经考核合格执行计量检定的。
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计量检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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