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定量包装商品未按照规定真实、清晰地标注商品的净含量的,或者净含量的规格、数列选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