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禁止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