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计量行政部门的执法机构或者区计量行政部门实施。其中,对违法制造重要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由市计量行政部门的执法机构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