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市和区计量行政部门以及市计量行政部门的执法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