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向社会出具检测数据的检测机构未经计量认证的,责令其停止相关活动,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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