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计量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计量行政部门在市计量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计量行政部门的执法机构,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区计量行政部门在市计量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计量行政部门的执法机构,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