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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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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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