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计量机构和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计量机构和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从事计量器具校准、计量鉴证等活动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