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计量机构和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计量机构和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开展计量器具校准或者计量鉴证业务的机构,禁止下列行为:
(一)计量标准器具未经考核合格从事计量器具校准服务;
(二)计量器具校准、计量鉴证不按照规范进行;
(三)超出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合格范围,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一)计量标准器具未经考核合格从事计量器具校准服务;
(二)计量器具校准、计量鉴证不按照规范进行;
(三)超出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合格范围,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