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计量机构和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计量机构和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向社会出具检测数据的各类检测机构,应当符合设备、人员、制度、环境等方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要求,并向市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计量认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