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计量机构和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计量机构和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开展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业务的机构,由市计量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设置。经市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有关技术机构可以承担部分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