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计量数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计量数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服务性机构出具计量数据和检测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的商品,应当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按照规定的程序测量,保证计量数据的准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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