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计量数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计量数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定量包装商品应当在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用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真实、清晰地标注商品的净含量。净含量的规格、数列选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经营者不得销售未标明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