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计量数据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计量数据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经营者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标明法定计量单位,并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或者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计量器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