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本市推行计量器具量值溯源的校准活动。单位和个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强制检定以外的计量器具,可以自主进行量值溯源,或者选择计量校准机构进行量值溯源。
计量器具的校准应当按照计量器具校准规范和委托合同的要求进行,并向委托人出具校准报告。
计量器具的校准应当按照计量器具校准规范和委托合同的要求进行,并向委托人出具校准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