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应当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并执行计量检定规程。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经授权的计量器具检定机构申请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计量器具检定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职责,做好统计工作,并向市计量行政部门报告。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以及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并使用合格的计量标准器具,按照计量检定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正、客观、准确地进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不得伪造检定数据。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经授权的计量器具检定机构申请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计量器具检定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职责,做好统计工作,并向市计量行政部门报告。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以及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并使用合格的计量标准器具,按照计量检定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正、客观、准确地进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不得伪造检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