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集市贸易市场等商业经营场所设置的复测商品量所用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接受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进行日常校验,保持其准确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