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经过修理的计量计费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经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