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本市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以及行政监测、司法鉴定等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实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市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由市计量行政部门发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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