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下列计量标准器具经市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一)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强制检定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
(二)计量校准机构进行计量校准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
(三)计量器具制造企业以及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建立的本企业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器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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