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计量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统一制定本市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