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计量单位的使用 第九条 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计量单位的使用 第九条 进出口商品,出版古籍和文学书籍及其他需要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