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本市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由市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开展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或者校准服务。
经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定期接受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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