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计量数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计量数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施列入市级范围的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单位,应当对计量单位的使用和计量器具的选用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进行审查,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参与审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