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轨道交通应当设置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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