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同意的作业方案在安全保护区内作业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