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修剪或者迁移。
违反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向轨道交通轨道、高架或者隧道内抛掷杂物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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