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轨道交通设施损坏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造成建筑物、构筑物损坏的,由轨道交通企业根据其损坏程度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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