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拒绝、妨碍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轨道交通企业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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