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