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