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平等、相互尊重、诚实守信、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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