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十三条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十三条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支付办法;
(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调整幅度;
(三)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四)加班工资以及试用期、病假、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工资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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