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十一条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十一条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二)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遵守集体协商双方约定的纪律,不散布协商过程中不宜外传的信息。
(一)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二)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遵守集体协商双方约定的纪律,不散布协商过程中不宜外传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