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企业分支机构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与本分支机构的职工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单位职工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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