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市和区、县总工会可以作出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业予以改正。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企业拒不改正的,按照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将该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企业拒不改正的,按照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将该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