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企业、职工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企业、职工均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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